我想今天在座大家的意見應該是傾向於我們接下來修改公司法應該要適度來開放,也有人說維持現狀,但是大部分朋友的意見是希望採取接近政府公示及同名審查這中間的方案,也就是大部分的人認為如果有政府公示,然後有這樣識別方式的話,是有助於企業在對外貿易及行走江湖的一些作用,但是是否要做到審查,這就是今天還沒有共識的部分,剛剛各位都已經有提出一些各方面的concern,也歡迎線上的夥伴來來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