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一下,個資法是說「無從識別」,在司法上的狀況是有分直接識別跟間接識別,就會變成各個判決對這一件事有歧見,沒有一定的標準,也不會用標準的部分,因為司法跟行政本來就是分開的,因此才會有這一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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