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看起來過去的綜整意見是要登記,既然要登記的話,有一號登記就不應該給二號登記,我們應該給他專有權,這個是作用在這裡。既然英文名稱並不是強制要登記的事項,而是公司有需要才去登記的事項,既然是任意的登記事項,我們初步覺得不需要給他太高度的審查或者要負擔什麼義務,因此在跟其他幾個外界的討論當中,今天我們的同仁選出幾個方案,還有很多方案,但是很多方向是不要審查這一件事看起來是比較多數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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