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這個名稱的話,如果跟其他權利發生競合的救濟方式?也就是今天名稱叫做「臺灣真好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英文名稱叫做「Lady Gaga」可不可以?目前的做法是,名稱預查跟公司設立名稱如果變更登記的時候,是不是可以看有無同名,是否有其他權利侵害?如果今天有一家叫「臺灣真好」,原則上就不能叫「臺灣真好」,但如果商標有「臺灣真好」,又取名叫「臺灣真好」,這可能就會有違反其他商標法的問題,因此接下來很可能出現公司名稱侵權的形式,如果開放英文的話也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