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看起來公司法,尤其是共益專章如果是朝低度管制的做法來做的話,我們不太需要一個行動方案或者是任務編組專門來管這種公司,所以如果這兩個理由都不存在的話,我目前看不太出來為什麼還一定要有一個新的行動方案,除非這邊有朋友覺得很需要,可能要提出理由,不然的話,我們就變成半常規在開這樣子的聯繫會議,一方面在一個公開的平台關注公司法,不管是叫它「共益專章」或者是別的修法進度,但是我們就沒有除了這兩個點之外的別的行動方案,這樣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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