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交通部所做的裁判是針對「明確非法」這一塊,也就是沒有拿到營業的許可,不能攬客或者是自定價格收費,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這在事證明確及法令存在之下,我沒有權說不處理這一件事。

第二,Uber進來台灣之後我們就保持開放的態度,我們說台灣在各國之中有不同的許可,也就是計程車服務行業,但經營輔導的對象就是計程車族群這一塊,但從開放接觸到現在,確實對面的夥伴朋友們有跟我接觸過非常多次,但從來沒有一次有正式跟我們有申請的動作,我連調查及申請都沒有收到,但我們卻為了這一些盡可能做一些請求。

好比這一些東西到底有沒有繳稅?比如我們去問經濟部登記的合法事項當中,到底有沒有一個事項是運輸服務?這一些東西就是我們的調查,但我們得到的回應是「沒有」。

因此這一件事的調查,就當時申請許可之現象及事實存在的社會關係,我們做明確的查證,我們沒有做所謂邏輯法理的辯論。「這是否共享經濟」並不是在範圍當中,但我們有先從信用卡的部分調查,到底有沒有符合國內的安全保障。

好比個人隱私之保障,信用卡必須要進入到會員,必須要提供完整的資料,但這卻落入不是管轄的範圍內,我說這個是虛擬的主管機關,因此在此情境之下,我們認為對國人是沒有明確的保障,我想我們並沒有模糊的空間,因此這部分我先回答。

當然,我強調一下,也許很多東西我們都在學習,從消費者的角度,他們在意的應該是服務的品質及形象,也就是Uber的強項:對於會員的篩選、要求會員要符合規矩,或者是一致性的標準,但這一些標準並不在於身分人別是誰。

如果這一些移轉到計程車朋友們,我們先有8萬6000名計程車朋友,這些人並不都希望被納管,但也有一些人希望能夠好好輔導共同創業,這也是有的。

因此我們說我們希望保持開放及歡迎的態度希望他們能夠進來這一個行業,政府的角度並不會保障特定公司的TITLE,我們絕對尊重市場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