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其實在修法建議方向這邊,應進一步取得大眾共識那一頁裡面(第9頁),其實這邊有列出一些很細的項目,包含如果有 disclosure 的話,它的編列頻率,包含它的公布方式,是否要經第三公證單位認證,股東可否要求公司踐行公益目的,就把它跟營利目的放到一樣高的位置。這一些東西會被列成進一步取得大眾共識的意思是,是修法小組的老師們是有討論之後有不同的意見,或者是還沒有討論到需要更多的共識,或者只是覺得有共識了,但是希望有大眾共識所以才希望把這一部法推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