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個,這個是目前的修法,在臺灣聽到幾個問題或者是大家比較有顧慮的部分。有人認為太早了,可能時候未到,可是這時各國都是在一個發展的階段,也就是大家看待這個法律並不是要解決目前的問題,而是他們透過這樣的法律,進而引誘出新型態的公司,而產生新的經濟,這部分大概是有顧慮的部分。再者,目前已經有一些在進行社企這方面領域的朋友,大家會認為是不是會產生排擠的效用,他們可能顧慮會不會變成大家偏重公司型態而排擠到本身經營的部分,因為這樣子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是屬於一種組織法,所以不涉及到政府補助的部分,因此這部分其實影響評估上並沒有他們想像這麼嚴重。以上大概簡單就這四個部分跟各位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