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6的部分有提到「經機關認定可循機關陳情管道處理之提案。」既有陳情管道最常見的是部長信箱,如果認為直接投部長信箱就好了,不用進入到提點子附議,但客觀來說所有的議題都可以丟部長信箱,這個標準畫在哪裡?擔心這也會很難劃分而產生更多爭議,因此建議這個項目可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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