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計畫合作的對象,包括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是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但是並沒有剛剛所說的大樓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