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自己的理解,無論是社團法人或者是財團法人按照民法的規定,都要求要有財產,法院在這邊審查的時候,並不審查財產的來源,因此如果今天回到社團法人或者是財團法人,透過會員的決議,確實不論是符合章程修訂之後的公益目的,或者是其他的方式讓會員能夠瞭解這個法人後,像老師提到參與這個市場競爭的機制,透過有效的工具去獲取今天想要追求的公益目的,法人所擁有的財產,基本上可以拿來作為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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