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想剛剛新北市的先進有提到有關於章程的部分提到社會創新或者是其他具有公益性質的部分,這個會涉及到未來會讓義務的內容,像文創類或者是什麼類的,又或者是只有鎖定在某一些類別,像長照或者是勞動就業的部分,這一塊是不是也要做判定?創新都太廣了,這個是個案,但是未來有其他案件進來的時候,會不會避免我們也要做這樣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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