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我想一家協會,像剛剛喜樂福有提到,一家協會去投資兩、三家公司是否可以?或者只能限定投資一家公司?這個是我們想也有這樣的疑問希望能有解釋。
第二,我想剛剛新北市的先進有提到有關於章程的部分提到社會創新或者是其他具有公益性質的部分,這個會涉及到未來會讓義務的內容,像文創類或者是什麼類的,又或者是只有鎖定在某一些類別,像長照或者是勞動就業的部分,這一塊是不是也要做判定?創新都太廣了,這個是個案,但是未來有其他案件進來的時候,會不會避免我們也要做這樣的審理?
有關於剛剛的討論,我們這邊有兩點意見就教,桃園市有行文給內政部,請他們作函釋,未來的標準是以會議的決議來作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