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補充,有關於剛剛提到目前看到可能作為之後進行相關審查流程的階段中,行政機關到底要看哪一些文件,應該只限於公司法上的文件,假設社團法人要成為公司法上的發起人,其實從公司登記機關的角度來看,只要確認確實存在社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的主管機關,無論它是誰,願意當作社團法人的發起人,基本上這部分對於公司登記機關來講夠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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