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邵老師提到第27條的是一個問題,臺灣公司法獨有的,也就是法人擔任股東發起人、董監,可以派很多代表人,又可以隨時改派。就法人來講,這個就很好用,我這樣講得很抽象,舉一個例子,如果各位將來用社團法人去設立公司而擔任股東,這個社團法人假設股份是可以派五個董事,而這五個董事可以隨時改派的意思,好處其實是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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