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頁的內容我基本上都支持的,有一些實質內容提出一些疑問,在提出疑問之前,又難免先引用美國對社會企業法律觀點,整體而言他們沒有社會企業法,但是因應不同組織的不同目的,倒是訂定相當嚴密的多樣法律,不會用"社會企業"簡單的名詞含蓋之,他們對於有社會價值的企業,大概從"出資","經營者"(可能是PO、NPO,政府,甚至可能學校),以及"市場、效益"三方面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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