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有標準、方法及流程,操作過之後學術圈給我們的回應,拿這樣的資料,問題不是好不好用,而是怕做出來的研究結果是有問題的,因為已經知道資料有損失,而且不知道損失差在哪裡,所以這個時候並不是我們在法令或者是行政流程上欠缺什麼,而是用Open Data的去識別化來進行研究的這一個流程,只適用在某些特定的情況,在大部分的情況下當你保護個資去識別化後,研究的效力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