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沒有看到這個部分。其實裡面還有一些很細部的問題,因為演藝團體法,我們從字面上看,就知道比較是針對所謂的表演藝術,像是舞蹈、劇場、或音樂等等,但是有一個灰色地帶:雜藝。過去人們常常認為從事事視覺藝術的人,可能都是在工作室裡面創作,也就是一個人關在那裡,好像不太需要組成團體。但其實現在很多的創作計畫,是需要很多人的合作或協作。我們雖然可能不一定像舞團、劇團常常要在一起排練,但有時候,像Lightbox這樣的計畫,其實是需要一群人組織起來,才有辦法做,而且每個人還要有不同的專業背景,一個人是沒有辦法做的。這時,演藝團體的灰色地帶,也就是所謂的雜藝,如果用現在的話來說,就像是某種跨域藝術,這也提供了視覺藝術工作者一些申請空間。但是我認爲,這樣的規範其實對也需要組織起來的視覺藝術工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為什麼從事視覺藝術的人,得遊走在法規的灰色地帶?在現實上,大多數的視覺藝術工作者在順利申請了演藝團體之後,基本上是沒有時間回頭去處理這些規範上不合理之處,因為眼下有更多的專案、計畫、行政工作要做。總之,現在的視覺藝術工作者,其組織若符合跨域或雜藝的概念,是有辦法成為所謂的演藝團體。雖然一般就會說你是音樂的、他是戲曲,某種程度是鼓勵跨域,同樣是視覺藝術,但你也同樣做了一些其他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