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想這個題目到這裡已經比較明朗了,如同剛才商業司的朋友們所說的,我們在公司法裡面並不對社會企業這四個字作定義,不管你從「社會創新」角度、「社會影響力」,寫清楚就好了,掛羊頭就賣羊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