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對政府這麼困難?因為公司法第1條就說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這個部分我們在公司法新的修正版裡面,其實已經把這個修正成社會也可以有社會目的、其他自己決定的使命等等,而且我們在送到立法院的版本裡面第393條也說公司可以把自己的章程自願揭露,可以看到營利的意思並不是幫股東賺錢或者是不只是幫股東賺錢的意而是更多利益關係人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