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隱憂是,如果我們這樣做的話,會不會造成政府後續當中產生更麻煩的事情?如果是用特殊個案的話,我們覺得是比較沒有問題的;但如果變成是通案的話,就會產生未來社會企業沒有定義好,也就是會產生非營利組織跟營利組織定義的問題,因為非營利組織投資營利組織,在第1條上,我們是非營利組織以非營利為主,可是可以投資營利組織,但是這當中我們要如何解套?而且放在章程裡面的但書又互相打架了,如果是個案的話就另當別論,如果不把它定義好,我會擔憂政府未來當中為了解決一件事,又延伸很多事情,這樣就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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