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組有340人,他們認為:鞭刑可以嚇阻酒駕犯罪,不認為鞭刑違反了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他們認為臺灣的法律有需要修改,因此應該可以重罰,且認為鞭刑是社會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刑罰,可以搭配其他適合的刑罰使用,他們認為臺灣的矯治監獄太簡單了,導致無法發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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