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因為現在都是在「有限制利用」的前提下討論。如果是完全禁止的話,不管是漁業法第44條之1、之2,或者是其他刑罰,也就是分號後面的部分,包括國家公園法後面的重大事項,碰到刑法的部分,其實在競合上面,我們討論的都不是這一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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