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漁業法第1條也有相同的一件事,講的也是「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特定制定之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一個是「事」的限定,一個是「管理」的限定,是不是就是自動在這一個地域上產生效果,或像其實就像法規會所說的,這兩個互相揭示的目的,目的只要不互相含蘊,它就不成立特別、普通法關係。是不是可以指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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