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立國家公園的時候,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擬具國家公園計畫書及圖,並依據99年新增之國家公園法第6條第3項,將澎湖縣政府102年公告的「完全禁漁區」劃為「海域生態保護區」,「底刺網禁漁區」、「底刺網季節性禁漁區」劃為「海域特別景觀區」,並在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中規定,「海域特別景觀區」以保護珊瑚礁生態與海洋特殊天然景緻為目的,得許可既有傳統之季節洄游性之漁業活動,惟經漁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管制之漁業活動除外;倘有違者,這時會以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26條處1,000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