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以往我們在社企元年開始做了社企的登錄機制,走到今年第4年,由創業育成組負責接續業務,本組發現政府承辦登錄,應該要依法有據,也就是法律授權的狀況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一直以來有一個中小企業條例,第5章是「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第38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公告採購、公共工程或委託研究發展工作者,應依實際需要,建立供應廠商或投標廠商之中小企業資格及登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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