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現況是交通部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自106年10月5日至同年12月4日止預告訂定「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保育費收取辦法)。該辦法係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與收取方式」之法源依據,規定在「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內才能收費(非全區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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