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關於《漁業法》部分,第1條:「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改進漁民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44條第1項第4款:「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第65條:「違反第44條第1項第4款至第9款規定公告事項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