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葉參事的講法,如果這個辦法要修正,在院裡面的想法是要經過公開討論期,我們也認為至少要有六十天,因為這個畢竟改變了資訊服務,而且包含外界貿易等等的東西,這個是適用於早期WTO締約國或者是後來TPP,都希望有六十天討論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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