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完全同意。我們這裡可以講更多的技術細節,很多人改的時候是直接說伺服器裡面可以運行的軟體可以用相同的方式分享,但是並沒有規定伺服器的使用者在瀏覽器端必須要能夠取得程式碼,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並沒有違反那個資服範本精神,如果租用雲端服務的話,本來就沒有取得程式碼,更遑論重新採用。如果連瀏覽器端都要相同方式的Afferos模式,在我的理解在政府採購裡極少數,我還沒有看過哪個機關官網是用AGPL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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