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考量到這一件事,不應該是區分最低標、有利標或者是準用最優利標的精神,訂不同的條款,這一件事毋寧變成在一個指導性的規範,機關不管是在做評審標準,不管用最有利標或者是準用最有利標的評審標準,變成是盲人可讀的精神去把它變成一個要件。這一個要件並不是一下子就要做到全滿,事實上機關網站很少第一次第一版WCAG盲人可讀做到全滿。我們可以說至少有兩家廠商,一家有提的做得比較好,得予以加減分;另外一個設計出來的東西,一開始沒有開放格式,而且未來顯然也沒有開放格式可能性的話,我們在評審的時候應當予以減分。所以,在最底下的採購配套是關於你剛剛所講的對於採購法修正的部分,這個已經向吳宏謀老師提出,他們已經責成他們的朋友去進行調整,這一個部分我不知道純粹以採購配套有沒有什麼想進一步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