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目前的採購機制來講,雖然在中央確實如你所說的是推廣有利標,但是有利標我們也知道之前的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在每個部會狀況是不一樣的,如果部會都不一樣,更不用提地方政府,在資訊採購的時候是不是真的能夠循有利標來作業,或者是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或者雖然是公開取得,但以最有利標精神以複合方法議價,這個其實在地方政府資訊採購的時候都有使用,而且並沒有一個指導性的原則去說怎麼使用,所以剛剛說有利標的部分,還是中央會比較遵循。即使我們訂出來了,在地方上還是有一些執行上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