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從實務推動的角度來看,有關於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採用剛性的完全禁漁區規定來處理,這個是最容易引起人民反彈的作法,如果單純就保護這個地區漁業資源來說,使用不同的漁具、採用不同的漁法,訂定不同的漁期,甚至做一定數量的漁獲量或漁類種類限制,某個程度上是可以達到保護漁業資源及永續漁業資源的目的,也就是分段分項逐步禁漁,我認為也是可以考慮的途徑。因此,在保育永續環境與兼顧漁民生計的前提下,完全禁漁區的劃設,我認為似乎並不是完全唯一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