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自己的瞭解,其實心理師法跟醫事法是兩個不同的向度在看,也就是放寬的這一件事,剛才有提到都可以修法,但在不修法的前提下,「一處」為限,剛才其實有一個稍微比較限縮的解釋,就是登記的那一個機構,本來在第10條就有說如果是機構間相互資源,或者是先報准就不受這一個限制,如果大家都討論出,包括跟心理師界的朋友們討論出一套事先報准的方法或者是一處為限的解釋方法,其實馬上就沒事了,但我瞭解主管機關的意思是不希望一下子就沒事了,而是先確保個資、消保、平台責任等等這一件事之後,再做出同一的解釋,這是滿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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