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常常都是這樣子。我們目前的處理方式是這樣子,提案人署名就是一個自然人,當然就是參與者,協作會議也會邀請他來,但是如果像提案人的名字本身是組織名字,我們就是任他在國發會的「Join」平台所留的聯絡方式,不管是email而或者是電話,我們寫email過去,誰看到就是他,留電話打過去就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