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恆春案的例子告訴我們說,也許大家面對面、並不是隔空放話的時候,比較可以找出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解法,並不是在六十天內回應,而是在一年之內回應,尤其是一些程序上的確認,因此這一件事,我們協作會議,不管政策進行到哪一個方向,其實都是有幫助的,因此這一個部分還是會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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