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主管單位有提到所謂重大瑕疵是一次都不能接受,我自己看一下墨西哥的檸檬法裡面,他們在重大瑕疵的英文上定義,是有提到after a reasonable number of attempts ,看起來不是一次,還有加「s」,也就是一個複數的現象,我覺得應該不是只修一次,而是要有一個合理的次數之後,還是沒有辦法修復,才可以被列入重大瑕疵。這大概是我目前的一些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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