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主管單位有提到所謂重大瑕疵是一次都不能接受,我自己看一下墨西哥的檸檬法裡面,他們在重大瑕疵的英文上定義,是有提到after a reasonable number of attempts ,看起來不是一次,還有加「s」,也就是一個複數的現象,我覺得應該不是只修一次,而是要有一個合理的次數之後,還是沒有辦法修復,才可以被列入重大瑕疵。這大概是我目前的一些淺見。
不好意思,美國的州法太多,我先就新墨西哥來看,在重大瑕疵跟屢修不復的瑕疵,他們會有排除條款,在以下的情況是不適用檸檬法的,有一些排除條款,我現在手上沒有一些資料,之後可以再跟大家分享。也就是說,這一些排除條款,如果我們真的要考慮檸檬法案的時候,我覺得也必須要納入,什麼樣的情況下不應該適用到檸檬法案的。
我們如果要參照所謂美國法的時候,我覺得是不是真的要去catch這一個法究竟為什麼要訂,而且美國法訂的那一些細節或重點部分,我們是不是都有接受到,臺灣是否都可以適用,我覺得滿重要的。
我查到的新墨西哥的法律。我有注意到新墨西哥重大瑕疵的部分,他們強調可不可以換車或者是退車,他們是叫做「express warranty」,也就是必須要出於「express warranty」沒有辦法符合,才符合重大瑕疵的條款,我本身對美國法有一點研究,也就是他們保證warranty有分express warranty、implied warranty,也就是說,如果今天這一個warranty的範圍掉在implied warranty,就不會適用到檸檬車的法案,因為我看了新墨西哥跟德州的,他們會強調是有做這樣的區分的保證。
接下來對於屢修不復的部分,如果先撇開是否依照美國法這個問題,有關屢修不復,我有注意到新墨西哥州法上,他們是說必須要同一個屢修不復的瑕疵,這個是我自己看到的其中一個州法,與聯邦的立法,我不曉得是不是一樣的,但顯然光就美國的某一州就有限定是同一瑕疵的屢修不復的。
為什麼不依照美國法時,會不會跑出這樣的聲音?我們是不是不跟日本一樣?歐洲其他國家怎麼處理?這一種情況他們怎麼處理?如果不用檸檬法案,他們怎麼處理?這應該是很多人都會有的疑問,我覺得如果可以知道為什麼每一個國家制定的背景是什麼,應該會對於臺灣自己要制定怎麼樣的法律制度會有相當大的幫助,這個是第二個問題。
就我自己所知,我知道跟臺灣在地形、地理上比較相似的日本是沒有的,他們的解決方式,就我自己本身Google的結果,看起來是他們自己的民法,車商與消費者間的保證規範來處理。
除此之外,我想知道的是,除了美國有檸檬法案,請問其他的國家有沒有?因為我們常常在講美國有,但其他國家有沒有這一個法案?還是他們其實不是靠檸檬法案,而是靠其他的方式來解決?
接下來第二個問題,大家一直有談到「檸檬車法案」,其實大家都知道美國是各州組成的,州法對於檸檬法案都有不同的規定,依照美國法會有疑問,到底是依照什麼跟依照誰,為什麼要依照這一個州,而不是那一個州,這個是我的第一個疑問。
但是其實從之前到現在,我覺得一直卡關的是中立機關在哪,怎麼樣的機關是雙方可以信賴的,我覺得這一個問題沒有解決的話,可能要去討論什麼是重大瑕疵,或者什麼是屢修,也會卡關。
如果今天能有一個雙方都認可相信的中立單位,他來做出一個公正的裁決之後,我覺得雙方都能夠接受,這一個問題其實就不會一直延燒下去。
剛剛已經有提到要找中立的機關,而中立的機關,這一個問題其實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或者是第九條都有規定,但常常是空白的狀態,誰才是中立機關,在車子發生糾紛的時候,不管是消費者覺得怎麼會有這一種事發生,很不喜歡之外,我想車商也很不喜歡。
我的第一個想法是,其實就這一個重大瑕疵的議題,其實從以前到現在一直有一個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也就是何謂「重大瑕疵」?剛剛前面有提到他的定義是什麼之外,還有誰要來作認定是不是重大瑕疵。
大家好,我是和泰汽車的法務人員,我姓邱,我叫邱郁文。今天開會應該會跟車輛買賣定型化契約裡面某些條款有相當大的關係,所以我來與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