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招標。政府彙整統合標準產品之採購金額,由於總採購金額較大,有供應廠商願意低價競標,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pssa/downloadFiles.do?id=42000000) ,是開口契約。由於共同供應契約的價格殺到見骨無利潤,因此有許多廠牌型號不在其中(例如Apple iPad不在共同供應契約之中)。若可在共同供應契約中找到所需的廠牌型號就可逕自採購,因確定已是最低價,只要從中去採購就不會有貪污的或買貴的問題。採購法主要是「防弊」沒有「興利」。劉欽旭老師講的沒有錯,共同供應契約會規定廠牌型號(上架);若是學校募來的錢有其使用目的,但資訊單位卻說不可採購符合使用目的所需之產品,我猜原因可能是資訊單位希望直接採用共同供應契約中的廠牌型號以省事,或是在共同供應契約中找不到適當的產品,依據採購法規必需經過公開招標(或是限制招標)的採購流程,需耗費相當的人力與時間。我自己常常在採購網上看到很多學校都沒有辦法提供採購網上之招標電子文件以供下載,因為人力不足需另外跟總務處聯繫以取得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