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就今天討論的議程來講,我們會比較支持的是,直接用公司法第1條修正,修正為「公司以營利及兼顧社會公益為目的」,直接做這樣的處理,有一點引導作用,也就是讓企業公司往社會企業發展;但是我們知道這個議題要不要修法已爭議很久。
兩位主席,我想簡單歸納兩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