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利害關係人,就主計總處的部分,是不是要拿掉?
基金是否設置,須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
應該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己去處理。按照行政院秘書長106年5月3日的函釋,必須有新增的財源,有足夠自給自足的情況之下才允許設置基金,以上。
主計總處發言,有關於收取草案公告的部分,在用途的部分都有訂定,第9款是收取之後限定專款專用的使用各款,交通部都作訂定了,我們並沒有對於這一個部分來作確認,因為這個還是要有收取機關跟使用機關來確認是不是可以在這一個專戶作使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