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提一案「更友善的校園環境:推動台灣大專院校不同性別取向使用者如廁需求與如廁權利」,這個部分主政機關原則上是教育部?
我們一樣會把大家的意見收納在附錄的部分。
有關第六案「增進各部會對新世代青年之認識與新知,請討論案」。這個部分有先請各單位提供資料,有的單位說明比較簡單,配合辦理、遵示辦理、遵照辦理、配合決議事項辦理,我們就會把它一起收納在第18頁「二十一」其他部會的配合決議事項辦理的說明,就不會一個個部會列出。
還有各部會的綜整。
可是議程沒有完成。
因為幕僚作業需要時間,各部會回應也需要時間,簽到院裡,我們抓下個禮拜,委員書面意見看能不能這一、兩天給我們,我們才有辦法請部會補充,不然怕簽到院裡面的時序上……
這次會後我們會請各部會再檢視一次提出來的資料。
第五案是「盤點各部會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各項指標之因應政策,請討論案」,提案人是洪簡廷卉,建議主政機關是行政院,這個案子後來有交給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的幕僚單位環保署先作這一個議案的研處說明。
第四案是「新南向政策-爭取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區賽主導、主辦權,請討論案」,建議的是勞動、教育及外交部,這一案原則上會請勞動部主政,彙整教育部及外交部。
那就是內政部營建署。
兩個,看起來內政部有一個是公共建築物相關法規,但是交通部觀光局有一個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
第三案是「政府推動『無障礙旅宿』現況研究,請討論案」,也是一樣由薇齊提案,她建議兩個主政是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這個案子看起來比較沒有爭議,所以這一個案子的主政是內政部營建署跟交通部觀光局。
第二案是「臺灣大專校園無障礙環境Open Data建置與應用推廣計畫,請討論案」,這個部分建議的部會是教育部。
所以這一個案子,建議主辦到時會分列給勞動部、國發會跟農委會嗎?
對,建議年金基本保障不分職業別。
本來原來建議的主政機關是勞動、內政跟農委會,經初步提供資料,內政部的意思是非屬內政部權責,另外勞動部建議要增列國發會,所以我們會議上要先確認到底主政的機關有哪一些?
所以本來的規劃是由主辦機關簡要說明兩分鐘,我們一律改成請參閱書面資料?
再請內政部提供給我們會議紀錄,然後再放進去。
可以看到「附件2」是這一次的議程,議程的第1頁有一個「報告事項」,我們會開始進行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的辦理情形。
就是保留。
不好意思,我補充一下,今天議程第2頁流程表第2點,我們目前的設定是由提案委員說明提案內容,主責部會代表回應,青年委員跟主責部會原則上都是各三分鐘,青年委員可以摘述提案三分鐘,主責部會先回應三分鐘,因為有些案子有相關的協辦部會,所以協辦部會需要補充的話,協辦部會是給兩分鐘,這是我們目前設定的議事規則。
再提醒。
再來就是政委所提的「定期製作並發布青年諮詢委員會階段性成果報告」,這一個部分也會由我們教育部的幕僚單位作處理。
再來是第七案的吳政哲委員提出的「重啟研擬制定《青年發展法》與整合協調相關政策機制」,這一個案子我們建議由教育部主政,其他政哲所提列的勞動、文化、衛福、內政、法務、經濟、國發、原民跟客委併列協辦。
再來一案,林彥孝委員的「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乙、丙級回訓制度之推動」,這一案當時只列勞動部,而勞動部也沒有增列其他部會,原則上就是勞動部。
就是相關有關勞動教育的指標。
有。
再來是第五案的「勞動教育促進法之推動」,這一個案子應該沒有爭議,就是勞動部主責,教育部會併列協辦。
那就財政、內政、衛福、勞動跟主計併列所謂的協辦?
所以這一個案子原則上就主列國發會。
再來是第四案是「建議臺灣實行『無條件基本收入(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UBI)』區域實驗」,這個部分是徐健智委員所提出的。徐健智委員當時列的主責相關部會是財政部,經財政部研處說明之後,他建議改列主責單位是國發會,其他建議增列衛福部、內政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三案就是列內政部。
我們也會再放進去議程,整個會比較完整。
……各部會的回應現在本來已經在了。
OK啊!
分部會是我們做議程過程的草案。
沒有,原則上議程我們會整理過以後,就是完整地說明。
我們補充一下,這一次的會議後,我們會把各部會目前提供的研處情形發文給主責部會,請部會要先綜整大家的意見,要不然會怕文字出現不一致。
第三案的部分是「大型國土防災-消防資訊化橫向整合系統」,是由林筱玫委員所提出的,這一個案子她總共列了內政部、臺灣建築中心、文化部、工程會、經濟部、國發會、科技部及原委會,我們傾向建議是以內政部為主責部會。
OK。
OK,這一案就列科技部跟國發會,會後會再請科技部提供研處說明。
嗯。
看起來是國發會……
GRB的確是科技部,對。
就改列科技部,那請科技部綜整國發會跟工程會的相關說明。
那主責部會還是先列科技部?
……那這一個案子還是要先……
對。
國發會這邊只有國發會跟工程會的說明,因為當初這一個案子沒有列科技部,所以還看不到科技部的回應。
第二案的部分是廖泰翔委員跟謝宗震委員提出來的,是有關於「以開放近用促使政府委外計畫成果共享」的部分,這一個案子比較特別,本來廖泰翔委員跟謝宗震委員列的是國發會跟工程會,但是國發會的說明是建議改列為科技部,說明裡面也有提到一個案子是經洽科技部表示其實政府已經有相關的資訊在GRB(全名: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的網站上,國發會跟工程會的說明可以參見第8頁至第9頁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