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時間有一點長,因為這個是商會意見,我比較代為發表,謝謝。
3.第13-1條第2款是因遭受人身限制而無法返回國內者,他們認為屬合理,因此認為沒有意見。
這一個條例的第二個意見是,在國內有繳納稅,所得稅、健保應享同等的福利。
2.健保在海外也可以就醫,沒有退保,因規定投保者不得退保,退保者不得復保,以防治投機取巧的濫用。
1.他說對於增加對第13-1條的意見,有關於第1條是應受僱用單位委託派駐在國外,並由顧問單位開立證明,且顧問單位應屬本國合法登記之公務單位、公司、財團法人,這一條意見,他們認為是屬於權利義務的問題,雖然人不在國內,但是按月繳交健保費,應不受是否達一百八十三天的限制。
第六個是「中南美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的會長及一位瓜地馬拉台灣商會會長的個人意見:
第五個是「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目前沒有回應。
第四個是「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建議按現行規定,因為復保已追加停退保期間所應繳納的保費。
第三個是「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意見是:1.這個案子是基於眾多台商與僑胞對於臺灣政府長期支持,全民健保是吸引僑胞返鄉很重要的因素。2.對於公平意見的考量,「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對於加退保條件和醫療資源使用予以限制及審核,但不應該將僑胞排除在納保對象之外,台商與僑胞對於臺灣的認同與肯定是支持臺灣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橋梁,不宜將此連結中斷或造成困擾。
第二個是「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意見是:1.「理解本案提案民眾是為了避免健保制遭濫用,但是多數歐洲台商,並非只在利用臺灣健保資源時才會回臺灣,不應該為這一個提案針對目標訂定相關規範所須,應該避免海外台商的權益」。2.建議主管機關應該先蒐集歐洲各國公辦健康保險對於長時間僑居國人人民退保、復保的相關規定,及這一個規定是否是針對本提案關切的重點,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等資訊,以作為研擬政策的參考。
第一個是「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意見是「符合公平原則,予以支持」。
這個是「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的意見,「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下面有六大分會:
其中部分人士採取長期繳交保費,於返國辦理復保及停保者並不相同,因此鑒於上情,本案應從更多層面考量,以凝聚共識,且對臺灣整體不會造成負面影響為宜。
認為對我國政府相關政策均持支持的立場,包含以往的歸魚返鄉及目前新南向政策等,對臺灣應有貢獻;至於本案民眾的反應,可以理解,但建議有關單位應先統計相關的實際數據,再進一步研議措施。
我們現在根據這一個商會的意見,我大概說明一下。「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的意見是:
本身經濟部也是在傳達企業駐外人員的想法,企業駐外人員的海外台商基本上是一個組織,我們加入了「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下面有六大各地區的商會,「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的監事長在現場後續會補充。
所以他們認為臺灣的檢查程序簡單、迅速,且時間基本上不用像國外這麼長。這是瓜地馬拉的persona的資料。
因此私人醫院的門診費用很高,因此有想說為何會想要使用停保制度,對國內醫療設備完備及醫護人員的技術並沒有高度信任,因為我本身也是駐外人員,我同樣也有這一種想法。
很多人都有參加他們的保險,但是因為上述的因素,像醫療設備、醫療人員的素質,所以不敢冒險就醫。
瓜國比較富裕的階層參加國內、外保險公司外,身體比較嚴重的都會到國外去就醫。
她要說明的是,瓜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強制性的,要看病是需要到國定的公立醫院去看診,但是因為不多,而且經常大排長龍,而且瓜國的衛生預算不夠,而且發生官商勾結的情形,所以醫療缺乏。
有關於persona的部分,因為當初蒐集的時間很趕,我們現在就透過外管經濟組在瓜地馬拉的臺幹,她是一個女性,六十三歲,她是在食品製造業。
各位可以看到手冊資料第8頁最後一行,基本上經濟部沒有一個特定的立場,我們主要傳達企業在駐外的人員。
各位大家好,經濟部在這邊作報告。
各位早,我叫陳秀全,我是代表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我今天在這邊的角色是傳達臺灣企業駐外人員的想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