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提案人提到三類的犯罪行為,我們現制對加害人的部分有作什麼樣的處遇。
第一,主要是針對提案及附議之訴求作基本的回應。
今天的報告時間比較短10分鐘而已,我分成三大部分:
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法務部的玉萍,第一次參加協作會議,如果有報告不周到的地方,請各位包涵。
各位好,我是法務部檢察司玉萍,直接叫我玉萍就可以了,我負責刑法研修的工作,謝謝。
提高保險金,那個是金管會的,我記得那時開會的時候是金管會的。
您會議開始提及的內容,可以瞭解您在此議題上的用心。
我們不想直播。
第17頁以來,第16頁只是條文的規定,而第17頁是剛剛衛福部先進有提到的部分。
我們會帶到。
我不知道是否能夠撈得出來,因為起訴不一定,最後有沒有判刑加重,這個要問司法院的統計數字。
沒有,剛剛提到的點都是性侵害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其實資料滿多都是衛福部的。
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處罰並沒有分傷害或者是什麼犯罪,只要對他犯罪就是。
有關於虐童的部分也是對加害的一方有什麼處遇嗎?
我看到提案人一直提到加害人要加重處罰,因此完全沒有跟業管準備被害人保護這邊的資料。
因為剛剛有提到性侵的部分,我請業管的同仁提供資料給我,帶進投影片中的點是針對加害人,就是剛剛先進提到對加害人的社區治療、電子監控、公告加害人身分、強制治療等。
之前行政院開會有提到會提高保險金,但是對人或者是對車尚有疑義。
對,立院委員提案有提到車牌辨識。
要看沒入或者是沒收。
經濟部吧。
像衛福部跟監獄有一些合作方案,也就是最事後末端,衛福部可以提出一些協助。
可以喝酒。
因為刑罰檢討已經是最後手段,或者是就現有措施的檢討。
第2點有矛盾點,因為刑罰檢討是最後手段。
這個要討論嗎?
協作會議的目的是法務部須說服提案人嗎?
新加坡很嚴格地認定,要鞭刑的話,要由醫學判斷是否適合執行。
如果真的要鞭刑的話,醫學要介入。
……很難說清。
第二項一定是重傷跟死亡,也就是跟純粹的肇事、傷害,統計室沒有辦法篩出。
如果用肇事來抓統計數字的話,只能借用內政部的統計,因為純粹肇事或者因而受傷,可是法務部這邊的是……
法務部的統計數字跟警政署的統計數字是不一樣的狀態,例如警政署只要有酒駕0.03以上,就算一件。但是到法務部這裡,可能已經進入到犯罪階段,要到0.25以上,然後有沒有肇事,我們並不一定會做統計,而是有到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二項的重傷或者是死亡時,才有可能一所犯條來撈資料,因為法務部和警政署的資料來源不一樣,所以統計數字會有一些不一樣的落差。
針對統計數據的部分,我稍微做一下說明,因為我們看到的統計數字是最後的結果。法務部的統計數字,純粹酒駕是逐年增加,逐年增加的情形,有可能從質的分析來看,因為本來是沒有酒精濃度的限制,後來因為嚴格限制0.25,所以案件量或定罪率大幅地提升,又或者是因為警方積極查緝,聚焦統計數字是變多或者是變少可能有不同解釋空間,背後的因素是很多重的。
並沒有說新加坡的鞭刑是不是酷刑,因為我無法整體評估或實際全盤瞭解新加坡的狀況。
我們只能用一般人認定,也就是看到圖片的樣子。
如果用共識來決定刑種的話,我個人沒有辦法表示意見。
因為一般人對鞭刑的瞭解太少了,有人翻過新加坡刑事訴訟法嗎?有人對這樣的鞭刑有什麼研究嗎?可能也沒有,我也是因為這一次的會議去翻,原來規範這麼多,這樣的成本是不是比較低?新加坡實施多年有其存在的法治環境。
那就要整套瞭解了。
那討論新加坡的整套制度。
我沒有辦法決定定義鞭刑的範圍,歐洲人權法院都需透過個案來處理是否為酷刑。
為何鞭刑一定可以嚇阻犯罪?
要有一個具體方案才可以評估,因為酷刑是一個很廣義的概念,像「歐洲人權公約」,酷刑是一個條文而已,透過具體個案進入歐洲人權法院以後,歐洲人權法院認定鞭刑具羞辱性,所以認為是酷刑,透過個案來認定。
假設不是酷刑,那是什麼?
所以可能需要再做每一種具體提出來的刑種,我們要訂入刑法的法制當中要經過審慎地研議。
……每一個刑種的決定,都是需要經過很慎重的研議或相關數據或研究來支撐,以法務部的立場,沒有辦法直接說愛的小手就可以或不可以。
可以想像一種不是酷刑的鞭刑是怎樣的具體方案。
鞭刑並不是大小力的問題,而是在鞭刑之前要不要醫療介入、鞭刑刑事程序要做什麼樣的管控等,並不是大小力就可以處理是不是酷刑。
我們要如何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