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違反校外人士的規範,但是我們希望某種程度是做這一些規範,是為了讓這一些更多元的協助可以進到校園,是在做一些準備,也就是這一些進來之後對於校園造成傷害,或者是讓孩子在增進性平理解上造成一些阻礙,因此無論如何還是以要讓校園開放的前提來討論目前規範,只是這個規範還是要固體落實,謝謝大家。
所以在這裡面有沒有可能把團體也納入規範?我覺得也要能夠思考,也就是比如像今天舉例來說,比如彩虹愛家協會的志工出了問題,是不是有可能有警告?這個團體是因為希望他們的志工把價值觀帶到學校裡面?有沒有可能對團體警告?給你一定時間的停權,你再犯幾次,有沒有可能讓教育部有機會公告所有學校不能跟哪一些團體來進行任何程度的合作,也不能讓這一些團體進到這個學校,這個可能是比較有辦法好的控管?也就是到底有沒有可能讓這一些宗教色彩或者是違反性平價值觀的狀況,這個是可以考慮的範圍。
另外,要談的事情是,其實這一次會有議題的討論,大部分是由校外團體,並不是校外個人所產生的,校外團體是跟宗教有關係的團體,他們帶著宗教信仰、特殊的宗教價值觀進到學校之後會有這個問題,雖然現在的狀況變得比較隱晦,我們這邊接到多少的申訴案,都會帶著比如守貞的價值觀進來,也會把刻板印象加進來。
再加上志願服務法也說要跟志工之間要建立一下契約,同時教育部在這裡面可以做的,有可能就是給各校契約範本,這樣各校在訂定的時候,就更不容易有疏漏。
我比較建議的是,直接用志願服務法的方式,也就是學校的志工,像參與教學的志工有更多的規範,這一件事其實可以用志願服務計畫來處理的。
所以是不是需要用教育部目前的注意事項,另外給一個定義叫做「校外人士」,這個是還要再想一下。
另外的建議是,長期志工現在大概都可以成立志工隊進去,像如果短期的只是要請校外人士來講課,比如來講述一下在職業上的經驗好,有沒有可能教育部訂定一個志願服務法的範本,裡面包含比如短期志工或者是臨時志工?像這個範本給各校使用的時候,因為範本哪一個學校名稱加進去,然後再給我們給的教育部,也就是經過校務會議通過,按照教育部的範本來訂定願服務計畫來核備就結束了,這個是比較簡便的過程。
也有比較縝密的志願服務規範的計畫,如果學校有志工隊的話,會有計畫,然後在這邊就會變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志願服務法裡面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學校的志願服務計畫有一定程度的審核跟監督,像學校的執行也有審核跟監督,教育部做得會比較多,學校的志願服務計畫也有法規授權,像後面的懲處問題,今天如果是教育部的注意事項,也就是行政指導層級,我們比較難讓它有強制性,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也比較難確保各志工團體有沒有遵守。
剛剛有談到到底要不要有一個新的定義,也就是叫做「校外人士」,或者是「志工」有一些看法,其實目前志願服務法對於界定,其實範圍滿寬的,把所有的校外人士包進來並沒有這麼困難,有考慮到志願服務法裡面有非常多的規範,如果志工有對學生產生損害的話,如何求償的問題。
大家好,我是人本教育基金會的秘書,我叫志遠,針對這個議題其實之所以會會來參與,主要是我是第一線處理的人員,最近我們也開始,其實也不是最近,而是一年多來接到見到不少關於校外志工在校內可能對於學校的教育這一塊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有些家長會在意校外志工違反性平的發言,非常開心可以過來把這一些狀況帶給大家討論,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