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政委講的這兩點是最主要的意見表達,謝謝您花這個時間跟我們溝通,但是您剛剛講的那兩點其實是最重要的。
這個是網路上公開的報告,我想讓各位知道我們收到這麼多,但是裡面其實有很大一部分是無效的檢舉,因此是不是到達了NetzDG立法要達到的目的,這個是很大的問號,然而這個是他們國家的法令,我們就得做,但是是不是就真的到達要做的事,我覺得從上半年的資訊可以看到一些端倪。
我們在2018年前半年總共收到21萬3,330個檢舉案,平均大概一天有1,185件,根據我們內部提供的資料,73%是我們無法採取任何行為,因為他們既沒有違法社群守則、也沒有違反當地的法令;剩下的27%當中有2/3會根據社群守則,像hate speech或者兒童不宜的影片等等來移除;另外1/3是當地法令的關係。
我可以分享一下,我們在法案通過,我們必須要有transparency report,所以我們在2018年第一個前半年,我可以再給您資料,有一些分享。
因此如果是一個事實查核中心,我們用Claim Review,讓看的人可以同時也看到有一個公正第三方的事實查核中心,他們如何看待這樣的新聞,我覺得這樣可能對大家都比較平衡。
雖然我覺得那個先生講的並不是完全正確,但是這對他也有不公平之處。
我想他會很不高興。而且根據事實查核中心報告,他的言論並不是全部都錯。
我個人覺得,當初這一位先生(有關衛福部要感染愛滋病的人輸血)講的有很多謬誤,但是大家可以想像在他的YouTube底下,我們寫「行政院……」
哲學上是這樣。
但是我有初步瞭解,他們那一端要做IT調整,加上Claim Review。
我們很希望跟他們合作,我們也希望事實查核中心的事實查核報告,是不是可以取代或者是警示的idea?
我們大家都想跟他們合作,反過來是他們有多少capacity,把我們所有想做的事通通做出來?因為我們的確跟他們討論過,我相信我們同業也是,但我最近給他們的一個想法是,因為要達成他們的任務,人力跟資金是很重要的事,所以建議他們考慮向我們的公益基金會提出funding proposal,但是他們有提到準備proposal及執行會花很多人力,因此要思考是不是可以做得到。
大家可以想一下Taiwan FactCheck Center,臺灣事實查核中心,國外有很多,臺灣目前只有一個事實查核中心,其實跟業者都有在討論如何合作,有一個想法是他們的努力如何讓更多人看到?因為查核中心成立才五個月。
我們覺得很難在這邊回答。
這個部分我覺得根據警示訊息要呈現什麼文字?呈現到多少?然後要連到哪裡去,我們還得要討論才知道可行性。
第二個是產品改變,我不知道能不能做到這個,我們要跟相關的團隊討論。
我不知道所謂「警示訊息」要做到多少?是要把行政院澄清稿連結上去,或者是只要有任何人覺得你個是有問題的不實資訊就要放警示?也就是警示訊息定義是什麼?
是不是把主管機關的權限往我們不想踩的紅線推,我覺得這個是大家可以思考。
我覺得這個例子,應該可以說明這個法會給主管機關非常大的權力。
事實上的狀況是,他們覺得這個法也許不能完全規範這個影片,因此最後選擇不請我們拿掉。
但是回到現實的狀況,就如我剛剛舉的例子,我請他們給我正式的notice,他們覺得這個法並不完全有法律效力請我們移除,因此他們決定不提移除通知。那是因為今天沒有這樣的法律,如果有這樣的法律出現時,我提的例子很有可能援引這個法條就請我24小時移除,而我們就必須要拿掉。
如果這一個法條(數位通傳法)照這樣子通過的話,主管機關可以很容易說,這個有不實訊息疑慮,所以請你(業者)拿掉,然後再移送檢察官。我們(業者)會想說還是拿掉,不然後面有賠償罰則,因此主管機關可以很容易請平台拿掉他們認為有疑慮的東西。
某一位先生在YouTube上放了他的影片,講衛福部要允許感染愛滋病的人捐血,會造成很大的問題,這一位先生講這一件事非常久了,大家可以自己判斷講的是不是真的,但是衛福部認為這是不實訊息,請我們拿下來,我們內部討論之後,請衛福部依正式的程序,發送移除要求給我們,因為的確我們會檢視該要求是不是符合當地的法令,如果有違反當地法令的話,我們會移除,所以請他們給我這個正式request (正式發文)告訴我們這個影片違反法律之處,但他們後來決定不發正式移除要求。
我基本上同意我們同業的意見,剛剛Max提到衛福部的案例,我們有一個非常類似的案例分享給各位。
目前都還沒有,他們要看到完整的文字,坦白來說我們都是。
我同意剛剛所說的,至少60天在我們有具體的文字,最好是有加立法說明的時刻開始,我知道您剛剛所說這個不適用,但是我們希望至少能夠用。
具體文字的部分,是不是能夠附立法理由?因為我們知道在臺灣這邊立法理由是很重要,像剛剛討論的權利人,我們就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想要請各位理解,如果這樣子的話,真的很難提供意見,其實我們的同事很難理解「為何你手上沒有文字」,我只能用我的記憶告訴他們「我看到是這個」,這樣不精確的狀況下,很難檢視這個法跟其他的法是否有衝突,我們都是外商公司,必須了解法令修正與當地的其他法規還有公司政策,到底能不能接軌,不能一切都是憑我們的記憶為基準來討論。
我認為我們今天比較能夠表達的是一些原則性的事項,而無法針對草案做細項討論,從我們接到開會通知到今天時間相當短,也只能先和臺灣的團隊討論,我們必須要跟國外總部討論過才能對這些修法方向提出正式意見。
我們的看法是,像hate speech這是比較容易有客觀的,大部分的人都認為這個應該是hate speech或者可能是sexual content,但「不實資訊」,我跟他對於一件事很快有是否是不實資訊,可能有不同標準,如果由政府機關來決定這個東西是不實,我們平台就要採取責任的話,這個是不是真的適合?我們覺得可能再討論。
我們今天下午討論,發現德國是先觀察,這個也是我們想要講的,德國的NetzDG,可能中文媒體有一些報導的誤解,其實是針對hate speech、agitation罰,而不是不實資訊。
我覺得60天是最小值。後端會涉及到我們要做一些程式修改的話,可能需要更多時間。
也許是八個月,但可能比我們一個月還是長很多,韓國這邊據我跟同事瞭解,應該是有各個不同的版本在討論,但是因為爭議過大,他們其實目前並沒有一個版本是要被推過去,這也是經過一年多的討論,如果我們看其他國家在處理有關無論是假新聞或者是misinformation的經驗上,看起來都花了滿長的時間。
如果行政院週四要公布所搜集的意見,請立法院來考慮的話,由於《數通法》是列為優先法案,有可能就在這個會期要結束之前就把這個法案處理,所以我們只剩下大概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可以討論,比照其他國家,像德國或者亞洲很多國家,最近十八個月、二十四個月都在討論類似的法令,我跟同事瞭解,德國討論一年多、兩年的時間,新加坡非常低調討論,也討論了十八個月左右。
謝謝。坦白來說我們知道這一件事非常緊急,而且我們知道立法院快要休會了,這個有緊急性。
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
我知道您剛剛講DCA之前有非常長的討論,現在只是增加幾個條文,可是容我不客氣地說,如果這個理論成立的話,任何主管機關都可以先提無傷大雅的法案,在進入朝野協商之前就用附加一個法案的方式來提出比較有爭議性的,不是就牴觸了行政院自己這份公告的意義?
我回應一下,我覺得陳奕儒講得很有道理,我找了一下,行政院發布為了強化國際規範的接軌,希望各個主管機關在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至少要公告周知60日,這是至少要公告周知60日。
雖然行政院沒有要自己提版本,您剛剛有提到,但是這個影響的層面非常大,是不是今天就唯一一次提供意見的管道?這個事情是我們非常非常擔心的。
坦白來說我們今天是第一次看到正式的草案,實際上我們來,雖然之前有非正式的討論過,但是並沒有真正的文字,沒有辦法跟內部做更完整的討論,我想同業都是這樣,只是我們大概知道、大概想一下;當然現場有幾位律師可以幫我們挑這個。
對,我們怎麼會知道?
是,其實大家都不意外結果會這樣,我們兩個在討論的時候,都想到在國際的媒體、臺灣的媒體,也就是沒有看到ODM這一塊。
非常久。
但並不是觸控螢幕,這個就很便宜。
這個是……
我們比較擔心的是,因為怕這個變成改掉整個全球的商業模式,所有的人要用Android的,以後就不是open source,而是我們以後要licensing。
以後你要用Android operating system,變成我們licensing收費,因為以前基本上是廣告商付錢,現在歐盟認為如果收費的話,這樣子就沒有問題。
對,我就從裡面整理一下。
對,我覺得這個是很好的機會,謝謝,謝謝。
OK,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