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意見有跟會裡面的長官報告過,是否仍先不列國發會為主責機關,如果明天有進一步確認再列。
您提到的是法規鬆綁的那一塊,因為我們有兩塊,我們回去請示一下。
新創平台比較針對個案,既然列在方案,如果沒有特定議題進來的話,跟我們一般的理解不太一樣,因為我們的平台本來就在那邊,當部會或者是業者有議題來的時候,我們就會處理。不過列在這一個方案裡面,似乎應該是要有具體或者定期的動作,因此我們才會認為經濟部跟社會創新業者較有相關聯繫,比較有一些議題蒐整的功能,如果有個案的部分,再提到這個平台。
我們具體的建議是,國發會不要列在主責機關,作為協辦機關,可能是由主責機關,例如經濟部針對社創有具體法規障礙的部分先做盤點,如有需調適法規再提到我們這個平台來作協調。
國發會目前有一個「新創法規調適平台」,這個平台主要是接受業者或者是部會轉介的個案來作協調,比較不是針對法規調適,目前社創是整體社創面臨法規障礙的盤點。
主席、各位與會大家好,國發會列在社創行動方案中,主要是法規調適的主責機關,我們有以下意見:
大家好,我是國發會法協中心陳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