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農委會也希望在動物保護的方向,可以推到一村里一志工,希望能夠整合機關及民眾,甚至民間的業者可以有夥伴的關係,真正讓動保的觀念落實到一般民眾的生活,讓動保變成生活的習慣,以上說明,謝謝大家。
此外,我們也希望能夠有一些動物保護、動物福利先進國家發展的成功經驗,推動公私協力,讓更多人或NGO能夠注意這個議題,只有更多人注意這個議題、關心動物時,才能夠讓這些違法的人能夠無所遁形、能夠有效被舉發,事證保全下來,能夠讓真正犯錯的人負到該犯錯的責任。
今年動保法修法,也已經把整個動物生命教育的部分納入十二年的課綱,也希望跟教育部合作、社會各界合作,希望把整體生命教育的內容能夠擴及到我們的教育層面裡面去。
我們所提出的建議方案是:我們希望能夠健全整體基層動物保護人員的專業跟執能,讓整個公權力能夠被有效伸張,讓民眾能夠有感、知道違法的部分一定會被處罰。
在農委會的立場也跟與會大家說明,事實上動保法的修法已經歷經十幾次的修法,如果在修法的過程中,真正能夠提高動物福利的話,我們這個地方是支持修法的,但是我們更認為應該要落實整個修法之後實際執行面的部分,能夠讓法令確實執行。
我們比較了六個國家地區對於虐待動物罰則來說的話,目前看起來臺灣中華民國罰則,不管是在刑法或者是併科罰金的部分,相對是最重的。
此外,以往對於比較大量飼養貓狗的場所,也會建立一套分級輔導的模式,希望未來在整個民間飼養場所的部分,整體的環境跟動物的福利都可以改善。
此外,我們最近這幾年也是積極提升我們公立收容所的品質,不管是軟體跟硬體,希望在未來能夠扭轉整體動物收容所,在社會的刻版印象,能夠朝向宣導教育,能夠做運轉及觀光休閒的改變。
此外,也必須要針對人犬比較衝突熱點的部分要真正加強精準地捕捉,減少流浪犬貓造成人跟動物間的衝突。
在整體外部犬貓控制議題的話,縣市政府會積極執行整個犬隻管理的業務,也要儘量針對捕捉得到犬貓來做積極加強節育,對於飼養犬隻的部分也要落實節育的義務。
執行零撲殺之後,面臨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當整個收容能量達到飽和之後,如何用其他的措施來積極減少外部犬隻族群的控制,我們很明顯看到106年的捕捉量是減少的,107年之後,我們的認養率是下降的,因此在這兩個不平衡的進出情況之下,我們也必須要再去想一些更積極、多元的有效控制方式。
我們看到了一個現象,從今年開始跟去年做比較,的確我們的流浪動物收容的推廣,讓認領養的數量是在減少的,我們也必須去發展更多元的認領養跟推廣的方式。
必須跟各位說明一下,進到收容所之後,大概75%的收容犬隻會在兩個月之內離開這個收容所,但是還是有20%的犬隻會停留超過90天,停留越久有可能會永遠住在這一個收容所裡面。
另外,流浪動物在去年動保法執行零撲殺之後,我們可以看到公立收容所的收容數量已經達到飽和,很多團體跟專家都警示我們說是不是會造成整體流浪動物所內死亡的比例提高,農委會持續跟地方政府合作,提高整體流浪動物收容所的軟體跟硬體,我們也看到去年事實上從去年到現在死亡率並沒有很明顯地增加。
我們也看到從今年5月份到10月份,整體而言,我們整個動物收容所人道處理的數量已經接近幾乎是0了。
進入整個流浪動物中心的分布,也變得不一樣,尤其在105年之前,大概超過60%進入動物收容所市政府去主動捕捉,到了107年之後,我們很明顯地看到政府捕捉的比例下降到50%。
此外,也必須跟大家說明一下,依照今年5月份調查結果,因為動保人員第一線的壓力都很大,也造成他的流動,所以事實上我們現在50%以上的動保人員年資都在三年以內。針對整個流浪犬貓議題分析,事實上我們在去年2月份開始,整個動物保護法規定開始零收容撲殺之後,我們也的確發現到整個捕犬的模式開始做了改變,各縣市捕犬的數目也開始降低。
藉由這個圖跟大家說明一下我們現在跟動保人員的分布,基本上一半的人員都是分布在六都,不到一半的人員分布在六都以外的其他縣市,由這個比例可以讓大家更清楚看到目前動保人員分布的比例。
另外,也必須跟大家說明一下,依照今年5月份的調查結果,我們全臺灣的動保護員有153位,平均每一個人每一年要處理的動保申訴案件是超過1,100件,換算每一個動保員處理每一個案件,大概每個可以分配到調查時間是1.64個小時。當然我們也承認、認同現在動保案件的調查是存在一個人力結構性的問題,當然也會影響一些案件調查跟處理的有效性。
另外,是不是因為現在的罰則太輕,所以造成虐待流浪動物的事情常常發生,我們從105年到現在,每一年檢舉申訴的案件都超過1,000件,跟我們前面所說的四個層次合計處分的比例大概是從3.5%至3.81%,所以事實上處罰的部分並沒有像所想像的因為罰則太輕,所以發生這麼多。
針對今天整個釐清問題面向來說明,動保法的罰則真的太輕嗎?我們比照現在動物保護法、刑法、兒少法及老人福利法,不管是在刑法或者是併科罰鍰的部分,並沒有比較輕。
第四,故意騷擾動物,雖然沒有造成動物有一個受傷或者是生理的狀況,或者故意過失沒有造成動物的死亡,這部分會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金。
第三,故意造成動物的傷害,但沒有造成嚴重的死亡或者是死亡;另外一個是過失,但是造成動物嚴重地死傷,甚至死亡,這部分處於1萬5,000元以上罰金、7萬5,000元以下罰鍰。
第二,如果今天是宰殺或是故意造成動物傷害,而使其肢體嚴重殘障,或喪失重要器官的話,同樣也是有刑罰的,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必須併科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金。
依照動物保護法的現行規定,剛才提案人也有說過,事實上動保法從民國87年到現在已經進行了十幾次的修正,實際上對於動物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傷害,已經分成四種不同的罰則。最嚴重的一個罰則是如果今天是使用藥物、槍械,而造成動物複數死亡的話,會有一至五年的徒刑,同時也必須要併科5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罰金。另外,針對加害人的部分,主管機關可以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的事實。
我們提案的訴求是,現在的動保法對於虐待動物的罰則太輕,必須要複數的動物死亡、肢體殘缺、器官要喪失,才能公布姓名、照片或違法的事實,希望能夠加重對於虐待流浪動物的罰則,也希望全面公布姓名及照片,並對加害人強制進行心理治療,同時也要負擔動物的醫療費用。
這個案子誠如剛剛提案人所說明的,在很快的時間就達到提案的門檻,也列入今天的議案。
大家好,以下由農委會來為大家說明針對這一次動物保護法加重罰則的說明。
大家好,我是陳中興,我現在是農委會動物保護科的科長,也是動保法的主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