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未回應)
因為我們已經實質脫離聯合國了,簽的國際條約,是否還有效?我們的標誌、標線是否可以自創?
問一下交通部一個問題,我們的標誌、標線還受到1968年「維也納國際交通公約」的制約嗎?還是要遵循他們的標誌嗎?
我不知道該怎麼講(這種詭異的規劃)……
但是現在這種規劃是,比如台北市跟新北市的聯絡橋梁內才會有這一種分隔車道規劃,因此簡單來講是,我們在平面道路,汽車還是可以走機車可以走的路,簡單來講就是偽車種分流。
其實現在講的車種分流,其實也不能講說車種分流,也就是汽、機車的車種分流,也就是汽車的專用道,所有的道路都是這一種形式,也就是完全不會交錯在一起。
現在汽車已經實際上路考試了,因此我覺得駕訓班的部分是可以挪出一部分效能給機車做駕訓練習,這個是實際可以執行的概念。
以日本的教育制度來講,汽機車是在同一個場地、同一個路線在那邊互相支應,增加他們之間彼此溝通跟互相瞭解,上路後的實際情況就不會那麼脫節,並不會像台灣是考到駕照,卻不會用路的情況,因此我覺得考照的部分也是滿立即要改革的部分。
像考照的部分,現行都是碰碰車場地考出來的機車駕照,跟道路的實際情況是脫節的,簡單來講,汽機車是隔離考照,所以自然上路就沒有辦法立即作融合,因此會有隔閡在。
相信大家滿清楚的是,日本的違規是駕照記點扣滿重的,也就是容易讓駕照吊銷或吊扣。而且,他們的無照罰責也滿嚴重的,也就是用預謀殺人的方式去辦理,台灣執法方面也要作調整;「執法」是指內政部的業務,或許下次也要請內政部來與會。
我大概描述一下,可能車停在路邊,看到違規就馬上衝上去,然後把它攔停到路邊,也就是任何一個小的違規,也就是上去攔,開罰與否就看當時的情況,看有沒有造成他人的安全危害。
我們舉日本的例子,日本的交通警察都是騎大型重型機車執勤,車上設備包括行車紀錄器、測速器,或者是酒測儀器都在上面,所以一台車就可以執行各種交通違規的取締。
其實用路人的行為教育還需要執法方面的輔助,現在的執法簡單來講是績效執法,並不是有效執法。
就是標題(廢除禁行機車,不強制兩段式左轉)。
這一個最折衷的方式就是試辦,像台北市有幾個路口,也就是台北、新北及桃園都有,開放直接左轉跟禁行機車,沒有明顯的事故增加或甚至是降低的,這一些其實都有,因此我們建議直接擴大示範。
簡單來講是,我們實施之後要考量的問題是安全與否,安全與否就需要一些數據,看看是這樣安全或者是那樣安全,就一定要有比較值。
其實「安全」是一個狀態,是一個可以掌握風險在一定可接受的水準以下的情況。
是叫「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刑14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我們需要減少的是車流的交織跟速差減小,以減少事故發生,並不是撞到之後才說哪一個安全、哪一個危險。
第四,有關於使用交通工具的本質是為了方便,所以我常常看到新聞媒體都說機車喜歡搶快,大家使用交通工具都是想要搶快,並不分汽、機車,駕駛人的必然心態。現在的規劃是讓汽車比較方便好走,機車的效率被剝奪了一點,然後讓汽車更有效率,我覺得這個本末倒置,現行政府的車種分流本身的概念是把兩種交通工具分開,並犧牲一些道路面積的效率,來換取感覺所謂的安全,但其實汽車跟機車本身兩種的速度差別不大。
現行的狀況是規劃以汽車為主,然後慢慢分配,後面分給機車,然後再分給自行車、行人。當然我覺得還滿怪異的現象,現在汽車壓迫機車路權、機車壓迫自行車的路權、自行車壓迫人行道的路權,這個違背國際常態道路規劃的理念。
第三,有關於路權方面的優先順序,覺得交通環境規劃是建立以人為本的交通環境,以行人的規劃為優先考量,接著是慢車、自行車那一類的,接著是汽車類,而汽車類包含機車等私有載具是放在最後。
第二,有關於行車順暢的部分,台灣有一個狀況是標誌、標線都是快到路口才看得到,比如說像左轉的車道,路口才知道一線道左轉或者是二線道左轉,到路口大家才切來切去,因此大塞車,因此我推崇「標誌、標線提前預告」,不要開車、騎車到前面,然後才在猜這個路口標線是長什麼樣子。
第一,有關於教育的部分,「機慢車」本身是矛盾的名字,機車在道路交通安全第2條第1項第1款是說是汽車的一種,但是道路規劃又常常把慢車放在一起,慢車是自行車、人力車、獸力車那一類型的交通工具,並非自有動力車輛,因此我覺得本身在教育方面要很明確清楚,我發現一般用路人都會覺得機車就是慢車。
我大概有四個問題想要先提出:
你好,我是今天提案人代理,我叫阿彥,我是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粉絲頁的創始板主,也是臺灣交通安全協會的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