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這個,但是兩年前被刪掉。
其實我們外國人才專法,當時在擬的時候,國發會的確有想要把外國大學畢業生納到實習的規定當中,但是當時立法的部分,立法院沒有通過,所以現在來台要實習的一定要有外國學生的身分,或者是我們知道有部分是可以畢業後的,比如到律師事務所,那種是有特別規範的話,他們有法律依據的,即使已經大學畢業了,也可以來台實習,這是另外的規定。
對,部會按照他們提的需求,部會實際核准是幾個月,我們的外館也會酌情,給他們這樣的簽證。
按照部會的許可。
另外,有關於目前外籍學生來台實習,其實國發會已經協調相關部會,有訂定實習要點了,不過限於外國籍在學學生來台實習,向相關部會申請即可入台實習。至於外籍畢業生來臺實習部分,這部分雖然之前外籍人才專法有考慮納入,但是立法時沒有通過。因此有關委員本項議題,國發會建議不列入協辦的部會,因為跟人才專法確實是沒有關係的,以上。
剛剛委員也有提到是不是可以透過尋職簽證進來,如果就人才專法裡面的尋職簽證的規定,入台來必須是要尋找專業工作,才是申請所謂的尋職簽證3個月加3個月的停留期間。所以如果真的是為了擔任國際志工的部分,還是建議用原來國際志工的方式進來才是正辦。
另外目前國際志工已經有來台的管道,主要是經中央部會的許可,比如像教育領域的或者是衛福領域等,他們經過部會的許可後,就可以持許可函到我國駐外館申請國際志工的簽證入台,簽證代碼是V,入台之後就可以從事許可相關的活動。
針對陳委員提到提案說明第五點的部分,補充說明,有關於陳委員提到本會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沒有把外籍志工或者是外籍實習人員列入的部分,因為人才專法主要適用對象是外籍人士來台從事專業工作,所以確實是沒有包含到志工或者是實習。